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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前回国和延长留学期限

来源: 时间:2020年10月12日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       留学人员必须按期回国。如需中途回国或提前结束学业回国,应退还已发放奖学金中提前回国天数期间内的金额。如因航班等特殊原因需提前回国,7天(含)以内不扣发奖学金,提前超过7天将按实际提前天数扣发奖学金。

        对申请提前回国的留学人员,由总领馆审批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。留学人员需提交:(1)个人书面申请;(2)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意见函;(3)如有国内学习/工作单位,还应提供国内学习/工作单位的意见函。对同意提前回国的留学人员,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。

        原则上不允许延长留学期限。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,对申请延长留学期限12个月(含)以下的留学人员,由总领馆审批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。延长期限内生活费、学费等费用自理。经批准后,如需办理签证延期手续,请自行与新方有关机构联系办理。详细细则请参阅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 攻读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多次延期的(每次12个月以下),均由总领馆审批,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。

        联合培养博士、硕士研究生在外累计留学期限不超过24个月(含延长期间)。高级研究学者、访问学者、博士后留学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延长留学期限。特殊情况由教育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。

        无论何种情况的延期,均需提交:(1)个人书面申请;(2)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意见函:(3)如有国内学习/工作单位,还应提供国内学习/工作单位的意见函。以上材料须从“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”(http://apply.csc.edu.cn)上传。

        在申请延期回国手续中,取消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存款证明。延长期限内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国外留学单位(含导师)或国内推选单位提供,如无上述经费来源,可允许由本人自行筹措经费,但需在延期申请书中简要说明经费来源。